朔州陶瓷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序 言

朔州陶瓷职业技术学院是一所经省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院校。学校以办人民满意的教育为宗旨,以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为己任,培养基层生产、技术设计和企业管理三大类型人才,特别是为陶瓷产业培养技能人才,推动地方经济乃至全省经济的发展,为把朔州市建设成全国新兴陶瓷产业基地提供智力支撑。

为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规范办学行为,保障举办者、学校及师生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富有特色的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名称为朔州陶瓷职业技术学院;英文名称为:Shuozhou Ceramic Institute of Technology,英文缩写SCIT。

第二条 学校法定住所地址为:朔州市怀仁市怀玉街壬山大桥西口。

第三条 学校是全日制高等专科学校,由山西省人民政府举办,朔州市人民政府管理,教学上接受省教育厅的检查和指导。

第四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办学条件,合理调整办学规模,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建设,发展社会主义高等职业教育事业。

第五条 学校坚持依法办学、依法治校,教师为先、学生为本,民主决策、科学管理。学院推行教授治学、民主管理,尊重学术自由。

第六条 学校本着“传承、提升、创新”的思路,以“传承文化,提升技术,弘扬传统,创新创造”为办学宗旨,为“打造百年基业,建设新兴瓷都”发展目标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和技术支持,为把朔州市建设成全国新兴陶瓷产业基地提供人才支持和智力支撑。

第二章 学校职能

第七条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国际交流与合作活动。

第八条 学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政府核定的办学规模,依法确定招生的层次、结构、方案和模式,依法自主开展招生录取工作,自主调节专业招生比例,公平、公正、公开地择优录取。

第九条 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成绩及思想品德合格者,由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发给相应的毕业证书。

第十条 学校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引领,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把握校园文化建设发展的正确方向。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国家战略、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学校自身发展需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设置、调整和改造专业,加强特色专业建设,优化专业结构,促进学科专业规模、结构、质量、效益协调发展。

第十二条 学校营造自由宽松的学术环境和科学研究氛围,加强学术道德建设,倡导严谨求实的学术风气,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

第十三条 学校坚持应用研究导向,建立政、产、学、研、用相结合机制,推进应用驱动创新、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参与企业技术改造,提升学校的科技创新能力和社会影响力。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完善的学生教育管理服务体系,构建高等职业教育素质教育工作体系,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

第十五条 学校开展校内外实训基地建设,增强教学过程的实践性、开放性和职业性,提高学生的实践技能和创新能力。

第十六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和以德治校相结合,加强师生的法治教育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推进法治校园和公民道德建设工程,培育守法制、知荣辱、讲正气、做奉献、促和谐的良好风尚。

第三章 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一节 党委

第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朔州陶瓷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方针路线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体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监督党委重大决议和集体决定事项的执行。讨论审定向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和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后备干部和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加强对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深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宣传教育,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讨论决定学校的年度工作计划、招生计划、年度经费预决算等方案与项目;

(七)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八)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八条 校党委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大改革发展举措,承担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负责党的建设与思想政治工作以及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朔州陶瓷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依据党的章程和党内其他法规开展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校坚持和完善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 等重要问题应经党委(常委)会集体决定的制度。对于专业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业委员会咨询论证;对于事关学校改革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和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广泛听取群众意见。

 

 

第二节 校长

第二十二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主要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要点;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维护学院合法权益;

(四)组织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服务地方经济与社会发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五)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

(八)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学术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和群团组织依法开展工作;

(九)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办公会议。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节 学术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学术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独立开展工作。学术委员会是本校的最高学术机构,依据《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的规定,统筹行使学术机构设置、学术评价、学术交流、学术发展、科研计划方案制定等方面的权力,充分发挥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二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院不同专业的教授(副教授)及其他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经自下而上民主推荐、公开遴选等方式产生。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并决策宏观学术政策,包括学术奖励办法等;

(二)审议学校科研中长期发展规划、学术单位设置方案、重大专项建设计划等;

(三)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及教学、科学研究计划,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

(四)审议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五)制定学术道德规范,对有争议的学术事宜及学术失范行为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六)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四年,可连选连任,但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二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四节 民主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依法履行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职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活动。其主要职责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校长工作报告,审议学校发展规划、教育教学改革、教职工队伍建设及其他有关学校教育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等,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讨论学校提出的人事、分配制度的改革方案和实施办法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相关的重大规章制度和事项;

(四)在校党委领导下,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安排民主评议和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参与推荐学校行政领导;

(五)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六)如实、及时向学校反映教职工的正当要求;

(七)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二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常设领导机构,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主席团由学院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第三十条 教代会每三年为一届,一般应每年召开1次,每次会议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教代会的工作接受全院教职工的监督。

第五节 二级教学单位

第三十一条 二级教学单位是学校根据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需要设置的分院(系)、公共教学部等教学部门,是学校组织实施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基本组织与实施单位,接受学校的统一领导,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三十二条 二级部门在学校统一领导和规章制度范围内开展教育教学、科学与技术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组织制定本单位发展规划、改革措施和年度计划,按规定程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根据学院党委学习教育计划,负责本单位思想教育和理论学习工作;

(三)负责管理本单位资产,制订绩效工资的二级分配方案;根据学校下达的预算拟定和执行经费预算方案;

(四)负责本单位教学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科学研究、二级教代会和其他学术活动,制定本单位专业、课程和教研室建设规划和建设目标;

(五)提出年度招生计划,负责学生的日常教育管理,顶岗实习指导与管理,以及就业工作,对学生的奖惩提出意见;

(六)严格按照学校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制定经费使用计划,对学校分配给本单位的经费及自行创收经费进行合理支配,定期公布经费使用情况;

(七)在学校授权范围的其他办学事项。

第三十三条 院长(主任)是二级教学单位的行政主要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 二级教学单位实行党政共同负责制,执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政联席会议是二级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对学院(系)的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社会合作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安排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集体讨论、决策。党政联席会议由学院党政领导组成,会议内容由院长(主任)或书记主持决定。

第四章 学生与教职员工

第一节 学生

第三十五条 学生是指被本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六条 学生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教育,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三)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四)按国家及学院规定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五)参加素质拓展、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化、体育等活动;

(六)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以及困难帮助;

(七)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就学校给予的处理、处分进行陈述、申辩,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及学校有关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七条 学生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遵守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学生行为规范和各项规章制度;

(三)遵守学校考试制度和获得学历的相应规定;

(四)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教学设备和文体、生活设施;

(六)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的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未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按照国家学籍管理规定颁发相应的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三十九条 学校为学生全面发展提供必要条件,鼓励学生参加科学研究、学术竞赛、创业创新、文体活动、社会实践等,以培养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四十条 学校关怀学生成长,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以及创业、就业指导等服务。

第四十一条 学校依法建立、健全学生奖惩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对成绩突出或为国家、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个人或集体予以表彰奖励,对违纪者给予相应的处理或者处分。

第四十二条 学校依法建立、健全学生资助体系,保障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影响学业,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其他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四十三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二节 教职员工

第四十四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等组成。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全员岗位管理和聘用制,按照上级部门和学院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五条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学校以教师为本,尊重教师的劳动。教师应忠诚教育事业,树立良好的师德,为人师表,教书育人,遵守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

第四十六条 学校教师由专任教师和兼职教师组成。专任教师由具有优良师德,良好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行业企业实践经历,善于教书育人和较强创新能力,并获得高校教师资格的人担任。兼职教师由具有优良师德,具备丰富行业企业经历和高水平的专业技术能力的企业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担任。

第四十七条 学校教职员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依法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和学校规定的福利待遇;

(三)公平获得自身专业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五)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和各种荣誉称号;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就职务聘任与晋升、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八条 学校教职员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恪尽职守,勤勉工作,履行岗位工作职责;

(二)尊重和爱护学生;

(三)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遵守职业道德、学术规范和社会公德;

(五)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章制度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九条 学院根据岗位职责任务对教职员工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和奖惩的依据;建立各类奖惩制度,对履行义务中业绩突出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奖励;对于不履行义务、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或聘用合同的教职工,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五十条 学校建立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申诉制度,成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按程序受理申诉,接受教职工认为学校侵犯其合法权益,或者教职工不服学校各级行政部门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的申诉,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一条 学院关注教职员工的发展,为教职员工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五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校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五十三条 学校教代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六十,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女教师代表。

第五十四条 学校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可连选连任,每五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第五十五条 学校教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临时召开。

第五十六条 学校制定教职工代表大会章程。学校教代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五章 财务、资产与后勤

第五十七条 学校依法通过多种途径筹措办学经费。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第五十八条 学校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通过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合理使用、严格管理教育经费,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实现资产保值增值。财务管理实行分级管理、核算制度,分类指导,民主监督。

第五十九条 学校实行财务信息公开制度,财务工作接受学院审计部门、上级审计部门的审计和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及其他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六十条 学校建立包括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在内的预算管理体系,预算编制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基本原则。在学院年度预算额度范围内,合理、合法、规范、节约地使用办学经费。

第六十一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发展基金和产学研贡献奖等专项基金,并制定专项基金章程和管理办法。

第六十二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设立相应的机构为学生和教职工提供优质服务,为学院发展提供切实保障。

第六十三条 学校不断完善基础设施、信息技术设施以及校园文化设施建设,积极打造人文校园、绿色校园、智慧校园、平安校园。

 

第六章 学校与社会

第六十四条 学校依法设立校友会,并在各地区设立校友分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自身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十五条 学校依法设立合作发展理事会,理事会是学院实现决策民主、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治理主体和组织形式;由学院代表、政府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科研机构、知名专家学者等组成。理事会设理事大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等机构。学校为理事长单位,学校校长担任理事会理事长。

第六十六条 学校深度开展与校外科研机构、企业的合作,共建研究基地和实训基地、联合培养学生等;面向区域经济发展和产业升级需求,开展各类研发和技术服务,提升学校服务创新驱动发展能力,为地方经济乃至全省经济发展提供人才支持和智力支撑。

第六十七条 学校成立教育基金会,接受校友及社会各界友好人士的捐赠,管理捐赠项目和基金,确保捐赠目的的实现,支持学校事业发展。

第六十八条 学校以中国职业技术教育援外培训基地为平台,积极引进海外优质教育资源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为职业教育发展培养人才,服务中国企业“走出去”发展战略。

 

 

第七章 学校标识与校庆日

第六十九条 学校的校徽是圆形徽标。校徽分为内外两环。内环是怀仁窑黑釉油滴碗(金代),下方有“二O二O”字样,代表学校建校时间;外环上方是中文校名,下方是英文校名。

 

第七十条 学校校旗为长方形旗帜,左边以校徽为基本构成元素,右方为朔州陶瓷职业技术学院中英文名。

 

第七十一条 学院的发展目标是:将朔州陶瓷职业技术学院建设成为专业优势突出、特色鲜明、地方一流、国内知名的高水平职业技术学院。

第七十二条 学校校歌是《朔州陶瓷职业技术学院校歌》。

第七十三条 学校校庆日为公历2020年9月9日。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的制定与修改需由学校章程委员会提出,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征求意见,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审议,由学校党委会审定,朔州市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山西省教育厅核准。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由校长建议,或由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1/5以上代表联合提议,修改程序与章程制定程序相同。

第七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由校长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议,经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启动章程修订工作:本章程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学校的举办者发生更替;学校发生合并、分立、更名等变化;学校办学宗旨、战略目标、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发生重大变化;举办者依法要求学校修订章程;其他影响本章程执行的环境或实质内容发生重大变化。

第七十七条 学校设立章程委员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行使下列职权:

(一)提出本章程的解释草案,报学校党委会审定;

(二)监督本章程的执行情况,依据章程审查学校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

(三)提出本章程的修订动议,起草修订案。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是学校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的基本规范,未尽事宜和校内其他规章制度应参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精神制定和修订,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实施细则。

第八十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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